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对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界定与处理办法
一、对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
1、开考前不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
2、不携带有关证件进入考场,又拒不服从监考教师指令,强行参加考试者;
3、迟到20分钟以上,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考场者;
4、自带空白答题或草稿纸者;
5、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或借用文具者;
6、不按时交卷,或交卷后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大声说话,直接影响他人答卷或故意扰乱考场秩序者;
7、不按考场安排要求擅自调整、交换考试座位者;
8、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对考试作弊行为的界定:
1、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笔记、资料等信息进入考场者(不论是否使用);
2、课桌及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3、传送、接收、示意答案、校对答案或偷看他人试卷者;
4、故意将试卷呈示给他人或协同他人作弊者;
5、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6、擅自交换试卷者(双方);
7、违反考场纪律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8、考试时帮他人答卷或交卷时写他人名字,考试结束不交试卷,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9、考试结束强行答卷,并向他人询问答案和答题方法者,或交卷时向他人提供答案者;
10、借故暂离考场实施作弊行为者;
11、经评卷教师认定,并经学校确认为雷同卷者;
12、干扰阅卷和评分工作,私自涂改他人或自己分数者;
13、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者、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传递考试信息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5、以其他方式作弊者。
三、相关处理办法:
(一)对考试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1、扣除该考试科目试卷卷面分20分;
2、写出书面检查存档。
(二)对考试作弊者给予以下处分:
1、该考试科目试卷作废,成绩记零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视其改正错误情况确定是否参加毕业前清考。该学期操行等级为不及格;
2、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全校通报批评;
3、写出书面检查存档。
注:作弊行为界定中第13、14条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