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教育系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转发学校关于印发《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实施学生学业警示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文件的通知

日期:2010-10-17             作者:             关注:

各单位:

现将教务处制定的《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实施学生学业警示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五年一贯制学生学业成绩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1、《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实施学生学业警示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实施学生学业警示制度的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学习的管理,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促进良好学习风气的形成,寻求学校、学生、家长之间的协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警示分两种,即留级预警、退学预警,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全体学生。学业警示不是纪律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学校对一学期内考试课程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不及格者给予留级预警,一学期内考试课程一半以上(含一半)不及格者给予退学预警。

因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判零分的课程,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计算在不及格课程数内。

第四条 学业警示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各系负责具体实施。于每学期期末考试后,由各系进行审查,确定警示名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学生所在系确定警示名单后,放假前将受警示学生的学业情况电话告知其家长,并将《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寄给学生家长。学生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共同做好该生工作,利用假期督促、指导学生补修不及格课程。开学后尽快向学生下达《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送达后学生要签字确认。

第六条 留级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家长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可以跟班试读,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只有一次机会。

第七条 学生所在系要帮助留级试读学生合理安排试读学习计划,填写《留级试读学生学习计划表》,经系负责人审核,教务处备案并协调安排试读期间补考等事项。试读期间对原不及格科目必须全部补考,补考后若仍有不及格科目,则与修读的新课程考试不及格科目累计核算,执行上述第三条之规定。

第八条 留级和退学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有关退学的未尽事宜,参照《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考试”含考试、考查两种形式。本办法自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实施。

2010年6月4日

关闭